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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要点与实施路径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下是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江苏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条目式框架,共36条,具体内容如下:

1. 依据和对象口径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范围,包括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群体参保的相关规定,同时重申了首次参保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参保缴费细化条款

新进人员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省公布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伤职工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布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具体包括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3. 个人账户和转移接续

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个人账户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原行业统筹单位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按照本行业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记载内容:包括上一结息期末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本结息期记入个人账户数额和历次记账时间,以及本结息期的利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等。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 退休及待遇领取

退休年龄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确定。原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符合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执行。

病残津贴申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5. 基本养老金计发和领取时间

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明确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6. 退休后各类情形的处理

待遇终止办理:明确了职工退休养老证领取、待遇终止办理、遗属待遇领取、退休后离境待遇处理、判刑人员待遇领取和违规领取待遇的处理。

7. 有效期

实施办法有效期: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有效期。

以上是《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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